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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3-31 09:39

信息来源:

通辽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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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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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执法震慑作用,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精准度与公信力,通辽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本市安全生产领域3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6年2月18日,通辽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路边彩钢房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店实际控制人在彩钢房内售卖烟花爆竹,该店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3月3日,单位地址与售卖地址不符。该店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91条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烟花爆竹店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6日,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2026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某烟花爆竹商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零售店内现场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为161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载明数量为140箱,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数量范围共计21箱,超过核定载明数量的15%。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条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烟花爆竹店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8月11日,科尔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举报核查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加油站在2025年8月31日之前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