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MB19236324/2025-0048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减灾救灾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通应急发〔2025〕14号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MB19236324/2025-00482 |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灾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通应急发〔2025〕14号 |
| 成文日期 |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9-05 15:02
信息来源: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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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
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通辽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通辽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
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高效有序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是指市财政安排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采购、储备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管理遵循“定额储备、保障急需、讲求实效、无偿使用”的原则,未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设备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五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参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进行测算确定,并结合我市近年防汛抢险、抗旱应急物资投入情况,确定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数量。
第六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包括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设备、器材等。包括:编织袋、土工布、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艇、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气垫船、救生衣、管用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救生器材、排水泵车、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及其他必要的应急抢险物料、物资、设备等。
第七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采取实物储备方式。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本级储备或委托旗县市区具备储备能力的(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进行储备和管理。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八条 根据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规划、调拨使用和核销报废等情况或应急抢险需求等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物资需求计划,商市财政局同意,按照相关规定筹措安排资金。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并做好存储管理。发生特大防汛抢险急需采购防汛物资时,会同财政部门向政府报告,采取紧急政府采购。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应急救援物资按制度规定储存在市应急保障中心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并对入库应急救援物资实施验收,包括外观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与供货商落实结算。
第十一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验收,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防汛抗旱物资验收标准。
第四章 物资调拨
第十二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各项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定期检查本级储备库或代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保管情况。
(三)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调运管理。
(四)负责调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按期回收。
(五)负责掌握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调用补充管理情况和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仓库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二)负责制定各项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加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验收。
(四)严格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调度命令,负责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五)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做好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六)每年汛前和汛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和库存情况。包括入库、出库、返还、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主要用于重要河流及其支流堤防、水库(闸、涵)、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应依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物资调令进行调用。
第十六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为专项储备物资,是对旗县市区应急物资不足的一种补充。各旗县市区防汛抢险、抗旱所需物资各地自行储备。确因遭受严重洪涝干旱或启动防汛抗旱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需要申请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由旗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物资调拨程序后批准调拨,若情况紧急,也可以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内容包括原因、申请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联系人等。
第十七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调用管理权限:调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由市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抗救援和物资保障科会议研究,报分管领导签批。调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由市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抗救援和物资保障科会议研究,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批。调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遇突发、重大险情灾情,由局灾害防抗救援和物资保障科形成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研究批复。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征求各党委委员意见。
第十八条 市应急保障中心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令后,应尽快将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情况。调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过桥费等)由物资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调令中注明需要返还的物资(救援装备类),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清洗、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储备库储存。如需返还的物资受损且没有修复价值,可申请核销。物资返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过桥费等)由物资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市启动I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旗县市区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六章 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更新购置费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物资进行更新所需要的经费。应在储备物资到达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申请更新物资计划,由财政核定后安排专项经费。同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每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调出使用情况,及时提出物资补充采购计划和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安排应急物资补充采购经费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参照《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财农〔2011〕329号)按照实际储备物资价值的3-5%计算,由市财政安排。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物资储备单位管理、存放市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所发生的库房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运输费等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旗县市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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