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MB19236324/2025-00484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通应急发〔2025〕13号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MB19236324/2025-00484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通应急发〔2025〕13号 |
| 成文日期 |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9-05 15:10
信息来源: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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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通辽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通应急发〔2025〕13号)公示,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应急字〔2020〕37号)、关于修订《通辽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应急字〔2022〕9号)同步废止。
通辽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的生活类救灾物资、自治区调拨的生活类救灾物资以及市本级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出库,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市
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救灾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旗两级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救灾物资统一指挥、快速响应、联合行动和资源共享,促进全市救灾物资保障能力整体提升。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模、调拨使用、报废消耗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于8月底前函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需紧急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商市财政局后联合下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并按市财政局下达储备购置经费开展收储工作。
第十条 储备购置经费预算下达后,需调整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计划作出调整并函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程序调整收储方案。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以及市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组织完成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相关标准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入库验收并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入库并以检测报告作为入库依据。
第十三条 检测合格后,储存单位填写入库验收单,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检测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做合理损失损耗处理,不计入库存数量。
第十四条 采购物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入库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验等必要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章 储备保管
第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布局要求,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库需求和资质条件等相关标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储备库承储救灾物资。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制定救灾物资储存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等管理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承储单位按照承储要求负责救灾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救灾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拨等有关工作,对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适时对救灾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7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末库存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各仓库储备明细,以及上季度储备物资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统计备案。库存物资出现变动时,承储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数据更新。
第十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市救灾物资资产管理,由承储单位严格资产核算入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救灾物资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救灾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因非人为因素破坏、老化严重、超过储备年限等情况的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物资质量和性能进行检测。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相关物资做报废处理。相关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组织检测,优先安排调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提供物资储备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承储单位结合近年物资承储实际支出情况测算当年经费需求,市财政局依据承储单位测算明细结合年度市本级财力予以统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救灾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承储单位按照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配备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包括市级储存单位和其他代储单位。救灾物资代储单位日常管理受所在旗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指导。
第四章 物资调拨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调拨坚持“就近调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调拨分为申请调拨、预置调拨、冬春救助调拨、紧急支援调拨。市委、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拨主要用于应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于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局部地区灾情特别严重的,根据地方物资需求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旗县市区在救灾工作中应首先调拨使用本辖区内储备的救灾物资,本地区救灾物资储备明显不足且难以满足救灾需求时,可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申请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传真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预申请,内容包括:拟申请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并同时报告受灾情况和救灾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二)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后,提出救灾物资调拨初步意见,同时,预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调拨准备。
(三)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初步意见,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正式书面上报申请调拨救灾物资请示。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地区救灾物资情况,申请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分配方案和联系人等。
(四)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的正式申请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调拨指令。
(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紧急调出程序,通知相关承储单位组织物资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预置调拨是指根据天气趋势和灾情研判,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预先调拨救灾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预置调拨方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冬春救助调拨是指为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调拨救灾物资支持有关地区开展冬春救助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冬春救助调拨方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条 紧急支援调拨是指通辽市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按照市委、政府有关部署安排,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紧急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沟通对接物资支援事宜,了解灾区需求,确认物资接收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物资需求和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提出救灾物资紧急支援意见。同时,预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调拨准备。
(三)市应急管理局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调拨指令。
(四)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紧急调出程序,通知相关物资承储单位组织物资调运。
第三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下达调拨指令,7日内补办书面指令。
第三十二条 物资运抵当天,接收地区有关部门应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并对接收物资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以外,其他需要动用市级救灾物资的,除特殊核准事项外,应在3个月内按照调拨物资技术标准购置归还全新物资。
第三十四条 申请调拨、预置调拨、冬春救助调拨的运输和搬运装卸等由物资接收地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物资接收地区负担。紧急支援调拨所发生的费用由发运物资的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垫付,按照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据实核销。
第五章 发放和回收
第三十五条 已调拨的救灾物资(以下简称调拨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归属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发放使用调拨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规范有序、去向清晰。
第三十六条 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各类帐篷、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可重复使用的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给群众使用的被褥、毛毯、枕头、睡袋、衣服、鞋帽、手套等被服类和折叠床、折叠桌椅、取暖设备等生活消耗类物资。
第三十七条 调拨物资的回收应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 调拨物资使用结束后,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对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回收类物资进行归集、清洗、消毒、整理后,连同未使用物资一并移交救灾物资承储单位登记入库。有明确要求的物资,应送达指定承储单位储存。
第三十九条 对于使用后的非回收类物资或破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回收成本高于原值的回收类物资,不再进行回收。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
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除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以外,其他需要动用市本级救灾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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